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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利与特权思维将断送民间金融合法化良机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04    浏览次数:1130

  屡屡爆发的民间借贷风波,由于折射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金融改革民间投资和社会稳定等问题,再次成为两会热门话题。尽管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和民间借贷管理已经成为共识,但各界如何推动民间借贷阳光化依然存在着巨大的分歧。

  民间金融阳光化的时机实际已经成熟,毕竟中国的大型商业银行已经不再反对甚至已经欢迎民间资本开设中小银行。工商银行(601398,股吧)行长杨凯生表示,若市场能增加更多中小规模的银行,就能有效地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也有利促进市场竞争增加市场活力,"我们对此持欢迎的态度。"民建中央也提交了《关于进一步发展民营银行的提案》。不过,招行行长马蔚华却称,政府应制定民间借贷的法律性规范,使民间融资平台合法成为传统银行体系之外的融资方式。民间借贷的代表地区温州更是试图推动民间借贷单独立法,比如推动《民间借贷法》与《民间投资促进法》立法,包括打破利率最高不得超过基准利率4倍的部门规定。

  在安邦研究团队看来,尽管民间借贷合法化势在必行,但以温州为代表的民间资本显然没有在战略上准备好。如果民间资本不能从宏观金融和金融市场演变的高度和视角去把握民间借贷的阳光化机遇,甚至在连门还不得而入的情况下去谋求更多的特权,只会弄巧成拙,错失良机。

  如此战略上的短视,正是民间资本相当发达的温州等地这么多年在正规金融上并无多大建树的原因,先前好不容易搞成的八大财团最后也只是沦落为炒房团而已。

  试图阳光化的民间借贷,还得以后来者的谦逊姿态融入到正规金融的框架之中,并从金融市场开放及演变的未来趋势上去游说监管层,让监管层放心,才能求得突破。先前安邦也已经提到,大力开放社区银行和利率市场化的美国,社区化的中小银行并无力与大型商业银行竞争,最终只能在金融产业链上成为大型金融机构的补充。

  在我们看来,民间借贷阳光化的改革方向只能是向正规金融(社区银行)去靠,而不是去谋求金融业务上的特权,更别提金融特区之类的政策。事实上,在西方包括美国,对新设银行的高管要求更是有着严格的银行业从业资历规定。面对民间金融阳光化的必然趋势,民间资本当务之急更应该考虑的是,如何为社区银行的发展争取配套更为有利的条件,比如建立存款保险机制,更为灵活的运营模式和更宽松的监管要求,以及税负政策优惠,来化解微小金融机构面临的更高的机构风险。

  也就是说,民间借贷阳光化只能在现有的法律制度框架下去寻求突破。

  事实上,历史的经验也已经一再表明,如果超越现行法律和制度框架去寻求突破只能是缘木求鱼。2009-2011年,"两会"关于民间借贷法的议案连续三年被"继续调研论证",主要理由均为制定民间借贷法的时机尚不成熟,全国人大建议先通过修改《贷款通则》对民间借贷行为加以规范。始于2007年3月制定的《放贷人条例》尽管一度报送到国务院法制办,但依然被打回,历时5年至今仍停留在央行层面。

  正如北京大学金融法教授刘燕指出,如果扩大金融市场准入,比如像设立一般企业一样设立民间金融机构,潜在的金融风险短期内将很难控制。鉴于民间借贷的问题已渗透在现有法律框架的各个方面,因此可调整现有法律框架来解决,不一定另外立法。

  更为江湖的看法认为,如果民间借贷寻求另行立法,那可能的结果会导致与新老"36条"一样的结果,总则被束之高阁,细则难以出台。

  最终分析结论:

  站在民间金融阳光化的最好历史机遇期,作为后来者的民间资本,如果不是从融入现行正规金融体制的角度而是一味寻求特权立法,很可能弄巧成拙,错失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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