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中国红枣网 » 红枣资讯 » 政策法规 » 正文红枣文化 / 市场行情 / 分析预测 / 种植技术 / 关注枣农 / 政策法规 / 加工技术 / 食品安全 /

我国鲜禽肉出口欧盟须遵守有关规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6-10-12    作者:农业市场网    浏览次数:416

    1、向欧盟国家出口鲜禽肉的企业必须取得欧盟国家认可资格。
  2、欧盟委员会的兽医专家,在必要时可联合出口国卫生主管当局(我国为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申请认可的企业或已经认可的企进行现场检查,检查结果通知各成员国。

  3、出口到欧盟国家并用于人类食用的鲜家禽肉必须符合以下6条:

  (1)、鲜禽肉必须是来自于那些经过宰前检验、其鲜肉可以投入市场的家禽;

  (2)、屠宰场及包装中心必须经欧盟国家认可,并保证宰前、宰中、宰后、包装、运输等过程全部处于官方兽医或其助手的严密监控之下;

  (3)、鲜禽肉必须符合欧盟理事会制定的卫生要求;

  (4)、鲜禽肉必须在兽医监督下加施卫生标记;

  (5)、包装鲜禽肉的包装环境、包装物必须符合要求;

  (6)、出口的鲜禽肉必须随附商业单证。

  4、对鲜禽肉的检测必须采用公认科学的经过认可的、特别是欧盟或国际上统一制定的检测方法。
  5、对用于展览、特殊研究或分析的鲜家禽肉,必须严加控制,保证该禽肉不可能被用于食用。

红枣信息网提示:“如果本网站发布的资讯影响到您的版权,可以联系本站删除!同时欢迎来本站投稿!”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分享与收藏:  红枣资讯搜索  告诉好友  关闭窗口  打印本文 本文关键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