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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意见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6-11-03    作者:农业市场网    浏览次数:273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意见的通知
  (皖政办〔2006〕5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国办发〔2006〕4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实行政企分开
  2007年6月底之前,各地要将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剥离出来,实现人、财、物彻底分开。对已从农业主管部门剥离、规模较小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可以采取联合重组、产权转让、股份制改造、整体划转给行业关联度较强的公司管理以及改制退位、兼并、破产、出售等多种形式,加快改制重组;对资产规模较大、对本区域农业生产供种影响大的骨干种子生产经营机构,经同级人民政府授权,依照有关规定移交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管理,并保持国有资本控股地位。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种子生产经营机构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在2007年7月1日前到期的,不再核发新证。

  二、健全种子管理机构
  全省种子管理机构的调整工作由省机构编制部门会同省财政、农业等部门共同调研并提出方案,报省委、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财政据此安排预算供给。要进一步强化各级种子管理机构职能,确保其依法履行种子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管理等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种子市场和种子质量的监管。要切实抓好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种子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

  三、强化市场监管
  各地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种子企业市场准入条件,规范种子行政许可,并加强对已发证照种子企业的管理。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做好种子经营者的登记注册和种子经营市场的监管工作。省农委要尽快修订完善我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引种审批办法和品种试验管理办法,加强品种管理。对我省农业生产中已审定的多年不使用的不适应农业生产和市场需要的品种、抗逆性明显减退或有其他难以克服缺点的品种,实行退出机制。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大市场种子质量监督抽检工作力度,强化种子市场宏观调控和价格监测。对已进入市场的种子,发现其不符合种用标准,或可能对农业生产带来隐患,应当指导、责成企业予以召回。要加强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管理。具体市场监管办法由省农委负责制定实施。

  四、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实施。要切实做好种子机构政企分开后有关人员善后工作。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市、县改革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确保种子管理体制改革积极稳妥进行,促进种子市场秩序的稳定好转。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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